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8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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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82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明珊
被   告  廖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4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
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原告依據信
用卡契約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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