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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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告 徐玉珍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
被告 張熾全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房屋(下稱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列民國113年間與系爭建物鄰近之不動產交易行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97,77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系爭建物交易價額計算式)
系爭建物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67,472元(計算式:總價5,700,000元/總面積84.48㎡=67,472元),而原告主張之系爭建物面積為306.19㎡,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建物估算交易價額為6,197,776元(計算式:67,472元×306.19㎡×0.3=6,197,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