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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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6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4年3月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係在「高雄市前鎮區」,有除戶謄本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劉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