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姓成年人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12月間某日起,長期提供其位在高雄縣仁武鄉仁武村仁信巷40號之住宅為賭客簽注場所,擔任張姓成年組頭之下線,招攬不特定賭客簽注俗稱六合彩之賭博。其賭博方式乃由不特定賭客親至上開處所簽選號碼下注,再由甲○○將賭客簽單傳真予張姓成年組頭,以核對每週二、四、六開獎之香港當期六合彩中獎號碼決定輸贏。簽注方式計有「二星」、「三星」等,每注賭金均為新臺幣(下同)77元,凡賭客對中號碼,「二星」1碰賠付5700元彩金;「三星」1碰賠付5萬7000元,如未簽中賭資即歸張姓成年組頭所有,並由甲○○代收賭資及代為發放彩金,且自每注賭資中抽頭2、3元以營利。嗣為警於99年2月6日18時35分許,持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按私人住家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司法院(77)廳刑一字第615號及(79)廳刑一字第309號函示研究意見均採同一見解)。復按刑法第268條所稱「聚眾賭博」,乃指召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之意,且該等不特定之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原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是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長期提供場所供不特定人簽賭,而聚集眾人之財物,偕同張姓成年組頭共同以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之不確定機率,與賭客對賭決定財物之得喪,並從中抽頭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姓成年組頭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自98年12月間某日起至99年2月6日18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提供上開住處,聚集不特定人簽賭下注,而藉此抽頭牟利,並與張姓成年組頭共同與賭客對賭,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其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賭博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皆係具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各論以一罪,較為合理適當。被告所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財物之行為,乃本於一賭博犯意而為之數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簽賭,助長投機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藉此牟得不法利益,所為實無足取,復斟酌其經營期間約2個月、每期營業額平均23,000元(見警詢筆錄)、使用3台傳真機之規模,暨其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簽單35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訊問中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傳真機│3台│├──┼────────┼───┤│2│計算機│3台│├──┼────────┼───┤│3│倍數單│1張│├──┼────────┼───┤│4│簽單│3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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