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75號聲請人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五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又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擔保利益人貫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貫竤營造公司)業經本院以90年度破字第37號裁定宣告破產,於98年4月21日經本院以91年度執破字第3號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法人格已歸於消滅,是本件未列其為相對人,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原名統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
7月25日經濟部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貫竤營造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依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710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貫竤營造公司財產之假扣押,而提供新臺幣28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35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主張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貫竤營造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於破產程序中並未將聲請人依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710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對其財產為假扣押所受損害列入債權,亦未就本院90年度存字第3545號擔保金行使權利,且貫竤營造公司之破產程序已終結,法人格已消滅,聲請人無從通知其就上開擔保金行使權利,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1年度執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且貫竤營造公司業經本院90年度破字第37號裁定宣告破產,並經本院91年度執破字第3號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貫竤營造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於破產程序中並未對聲請人依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710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對其財產為假扣押所受損害主張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顯無損害發生,而於破產程序終結後,貫竤營造公司之法人格已歸於消滅,亦無損害發生之可能,參照首揭說明,應認供擔保原因已消滅。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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