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99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零陸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2、3、4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甲○○、乙○○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甲○○邀相對人乙○○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8月7日止累計760,631元正未給付,其中526,822元為消費款;226,609元為循環利息;7,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甲○○於92年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8月7日止累計16,467元正未給付,
(其中11,530元為本金,4,9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甲○○於92年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
約定自92年6月10日起至97年6月1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8月7日止累計515,875元正未給付,其中315,740元為本金;175,084元為利息;25,05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甲○○於91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
定自91年10月29日起至97年10月2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8月7日止累計5,744元正未給付,其中4,359元為本金;1,108元為利息;27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990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呂│99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26822│ 佳儒 │││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甲○○│99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530││││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甲○○│99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315740││││計算之利息。│││元│││││├──┼───┼─────┼──────┼──────┼───────┤│4│新臺幣│甲○○│99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4359元││││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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