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業務侵占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98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1419號、98年度執緩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簡字第98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精彩人生管理委員會支付新臺幣(下同)111,000元,給付方法為:自98年10月30日起至99年7月30日止,於每月30日前各給付1萬元,尚餘11,000元部份,於99年8月30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該案業於98年11月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及函文通知後,迄未向被害人精彩人生管理委員會支付任何賠償金,且經再三催繳,受刑人均未理會,拒絕履行支付,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第74條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簡字第98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精彩人生管理委員會支付111,000元,給付方法為:自98年10月30日起至99年7月30日止,於每月30日前各給付1萬元,尚餘11,000元部份,於99年8月30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而於98年11月2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全部刑事案卷核閱無訛。次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先於98年11月10日函知受刑人甲○○應於同年11月30日至該署報到,並攜帶向被害人精彩人生管理委員會支付賠償金之收據原本到署,該函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當時位於臺中縣○○鄉○○路○段○○○巷○號2樓之住處,並由受刑人住處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社區守衛陳○○)於同年11月11日簽具收領,惟受刑人並未依函令前往該署,且被害人精彩人生管理委員會之代理人李銘煌亦於98年11月30日到署陳述受刑人並未支付任何賠償金等語;嗣經該署先後於99年1月4日、同年3月1日、同年5月6日以電話通知受刑人甲○○儘速支付賠償金,然受刑人始終拒絕履行支付等情,亦有該署多次公務電話紀錄及訊問筆錄存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緩字第654號卷核閱屬實;是以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至為明確。從而,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的緩刑宣告,本院認為受刑人既因認同本院98年度簡字第981號刑事判決,未就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卻於嗣後拒絕履行該院於該刑事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宣告向被害人支付上開賠償金之負擔,足認其違反情節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