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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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519號聲請人 林柏瑞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後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月16日刊登新聞紙,又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清單、土地建物謄本等,以利編制財產清冊。嗣聲請人陸續接獲拍賣抵押物裁定、地價稅、房屋稅等通知,又聲請人主動發函通知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報債權,以整理相關債務。聲請人復於99年7月22日收受本院執行處通知本件相關不動產業於99年7月15日拍定,從而,聲請人執行本件職務已支出必要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161元,並檢附收據影本供參。再者,被繼承人之遺產計有土地、房屋多筆,其遺產總額為2,762,390元,另其負債共計2,565,198元。雖本件公示催告期限於100年1月16日始屆滿,惟因部分不動產業已拍定待分配中,為利於參與分配,且為日後依法申報遺產稅與清償債權等所需,即有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遺產之必要,爰請求酌定管理報酬並命本件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外,另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分類廣告費收據、掛號函件執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7月15日雄院高99司執蘭字第30773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三)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有土地及建物各2筆(高雄市○○區○○段○○○○○號及同地段2463建號、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及同地段6721建號)、車輛1部及投資
5筆,遺產總值計為2,762,390元,有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7月15日雄院高99司執蘭字第30773號函附卷可參。又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尚無其他債權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審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5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