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07號

原告 林瑞英

訴訟代理人 羅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珍孫志堅 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法表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或計算之依據,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所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將系爭建物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所需之具體費用)之證據資料,並應同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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