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號
原告 陳金濶
被告 陳乃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7,7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
二、陳報附表所示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並就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陳報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如果附表所示之土地共有人有死亡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一併陳報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並具狀追加聲明。
四、若有資料於補正過程中經相關政府機關告知無法提供或查詢未果,亦一併陳報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天賜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面積
(㎡)
公告現值(元/㎡);房屋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14.71
6,100元
3/4
982,298元
2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34.57
6,100元
1/2
105,439元
合計
1,087,7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