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06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群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浤鑫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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