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99號
聲請人文士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雯
聲請人傳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二人共同
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林佳萱 律師
伍思樺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