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林永河 被告 王美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54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