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78號
原   告 汪 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草 間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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