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00號上訴人 何金蘭 上訴人 何金鳳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金山 被上訴人 何金台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複代理人 王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訴訟代理人何金山」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何金山」;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蔡炳宸」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陳繼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