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上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林文龍
江秋霞 林駿騰 林郁絜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莊瑜萱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上訴人 陳鍊
莊維中 陳橞榳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等上訴聲明及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等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辯解。
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等侵權行為。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檢察官起訴被上訴人等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已諭知被告 陳練用 、莊維中、陳橞榳等無罪在案(民國102年度訴字第178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本院就業務過失致死等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103年度上訴字第1262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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