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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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六六號
上訴人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因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二四四八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元,折合銀元玖拾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尚餘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拾柒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參仟貳佰拾貳元,尚餘新台幣參萬捌仟參佰零伍元,未據繳納。以上兩者合計共尚餘新台幣陸萬參仟參佰零肆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陳財旺~B法官趙義德~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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