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七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本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七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宣示判決筆錄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母庸命其補正,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之規定於小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項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七號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之原審宣示判決筆錄,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具狀提上訴,固未逾法定之上訴期間,然就其上訴狀僅記載對於上開判決實難甘服云云,而其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收受判決補充理由書之送達後,迄今仍未表明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並不合法,應由原審以裁定駁回之,原審未為駁回之裁定,本院自得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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