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辜漢忠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