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張瑛蘭 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起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經張瑛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