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嘉義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海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六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壹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