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勞簡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仁友醫院和睦分院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玖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
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仟零伍拾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