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0年度港簡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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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億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三萬六千零六十四元,及自
起訴狀膳本送達翌日起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1)原告公司承包被告雲林縣政府辦理之雲林縣○○鄉○○道排
水改善工程,惟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許,按契約
條件進行施工,由挖土機整理單孔矩短型箱涵時,原告依工程契約書之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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