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四六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個、錫箔紙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二)彰化縣衛生局
十九年九月十六日煙檢字第八九三三六八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三)扣
案之施用毒品器具─吸食器一個及錫箔紙二張,(四)本院免刑判決書及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被告犯罪事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九十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九十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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