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三七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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