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路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20號原告東明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村澤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聲威 (局長)訴訟代理人 許芫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路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