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原茂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5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莊政達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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