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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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范鳳滿 即玖舞肆旅大型重型機車租賃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奕騰 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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