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著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8號原告 江晃榮 被告壽多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康佳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追加起訴,未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0元。經本院於105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6至9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追加之訴之裁判費2,200元,是其該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