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矚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仁賢指定辯護人魏大千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仁賢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翁仁賢因家暴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大致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有卷附之證人證詞及書物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同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殺人未遂、同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犯後即離開犯罪現場,迄至民國105年2月12日始為警尋獲並拘提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審酌被告社會人際關係牽絆薄弱、犯罪手段兇殘且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本案犯罪之情節等情,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105年4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5年7月
7日、105年9月7日、105年11月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6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李佳靜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