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6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陳萳蔻 原名 陳美惠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捌萬零陸拾柒元,及分別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貳佰萬元│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百分之三點四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叁拾肆萬元│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百分之四點○六│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3│貳拾肆萬零陸拾柒元│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百分之四點○六│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