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3號聲請人 賴銘亭 上列聲請人賴銘亭因與相對人 林鈺秤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銘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期間係至清償日,抑或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至102年3月1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鈺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