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93號
債權人臺中市東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進業
債務人 劉付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零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零八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