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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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
債權人 卓文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永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區分對債務人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永立實業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為何?並請陳報各自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請求標的欄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本件百分比似乎有重複。)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