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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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

債權人 卓文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永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區分對債務人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永立實業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為何?並請陳報各自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請求標的欄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本件百分比似乎有重複。)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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