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34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朱耑行
債務人 許晋嘉
一、債務人許晋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陸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晋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玉燕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