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丁○○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林夙慧 律師 黃麗潔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林玉心~B法官吳進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