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77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張勤竣
被 告 張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上午12時整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記載,應更正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邱秋珍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