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十四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邱長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甲○○│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八十八年九月五日│捌仟元│0000000│1040││││用合作社營業部││││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