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游惠錂
         張幗蕙
         周思聖
         侯志明
  被   告  鄭順治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參佰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六日連帶保證訴外人 郭清男 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五十五萬元,約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清償完畢,郭清男迄今仍
積欠本金四萬四千三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屢經催討無效
,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款項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情。被告則以其雖有於借款契約及貸款保證書上簽名,
但希望其他保證人能出面解決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影本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並
提出貸款保證書影本一份為證,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張以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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