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耀元 (原名: 郭漢仁

代理人 黃文章 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

一、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近5年內是否曾經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如有,事業名稱、統一編號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最新正本。

三、聲請人聲請狀記載薪資來源為「打零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3,000元,僅提出切結書1紙為證,惟上開切結書內未載明收入來源,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工作內容、雇主之姓名及聯絡方式、營業組織型態(獨資商號為其他型態)為何?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前2年(按:如係依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清算之聲請者,則為調解聲請前2年,下同)起至陳報之日止之工作內容及每月可得薪資為何,並應提出「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等);如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未能工作之原因。

四、請提出聲請前2年起至陳報之日止,聲請人為開戶名義人及其實際使用之全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五、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前2年起至陳報之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上開期間曾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動產一切有償(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動產擔保等)、無償(如贈與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情形;及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紀錄。

六、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是否有以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如有,請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解約金數額,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證明文件影本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開立之證明。

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起至陳報之日止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何?或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即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八、聲請人自陳扶養已成年「仍在學」之子女1名及未成年子女2名,請說明受扶養人其他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人?並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查詢清單、所得查詢清單説明受扶養人名下有無財產?有無工作?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何?或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準用第1項即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另應提出長子之入學或在學證明,以說明其現仍有受扶養之必要。

九、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說明聲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補貼或其他社會保險?如有,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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