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43號
抗 告 人  蔡山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新巖蔡錫輝王水樹紀政成 間返還土
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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