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34號
抗 告 人 蔡山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