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忠
被   告  戴國城
       戴國堂
       戴國尹
       戴國鉅
      彭 戴森桃
      曾 戴吉香
       戴參妹
       戴桂香
       戴滿妹
       戴維材
       戴國忠
       戴國正
       戴國雄
      黃 戴谷妹
       邱戴豆妹
       曾戴梅妹
       戴桃妹
       戴婧圩
       戴勤妹
       戴增雙
       戴國郎
       戴菀廷 (原名: 戴粉妹
       戴蘭英
       戴湘庭
       戴玉蘭
       戴增良
       戴心彤
       戴芷庭
       戴國煙
       戴國本
       戴國和
       戴國潘
       戴程豐
       戴秀妹 (即 胡戴秀妹
       戴增玄
       戴國章
       戴國輝
       戴家榆
       戴鳳彩
       戴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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