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忠
被 告 戴國城
戴國堂
戴國尹
戴國鉅
彭 戴森桃
曾 戴吉香
戴參妹
戴桂香
戴滿妹
戴維材
戴國忠
戴國正
戴國雄
黃 戴谷妹
邱戴豆妹
曾戴梅妹
戴桃妹
戴婧圩
戴勤妹
戴增雙
戴國郎
戴菀廷 (原名: 戴粉妹 )
戴蘭英
戴湘庭
戴玉蘭
戴增良
戴心彤
戴芷庭
戴國煙
戴國本
戴國和
戴國潘
戴程豐
戴秀妹 (即 胡戴秀妹 )
戴增玄
戴國章
戴國輝
戴家榆
戴鳳彩
戴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