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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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緣起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碧月
原   告  黃全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林智祥林世文 發支
付命令,惟林智祥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7,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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