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59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曾清宗
曾慈恩
法定代理人 黃雅靖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
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