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69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9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另以110年度台聲字第76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27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郵政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繳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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