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4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亨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報酬事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7,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86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