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簡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簡聲字第28號聲請人 王心雅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昭源 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