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345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5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5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所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等件,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至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法無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其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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