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土地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31號上訴人即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贈與土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伍佰玖拾伍萬 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 陸佰 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朱苑禎

更多裁判書